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性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被執行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出資人或者發起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性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出資人申請被執行人變更或者抽回出資的,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