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損害事實。確認對身體的損害事實,最重要的是必須區分對健康的損害事實。
(3)因果關系。侵犯身體權的責任構成沒有特別要求適用壹般因果關系原則。
(4)主觀過錯。
侵犯身體權的責任可以由故意或過失構成。
在非法搜查、騷擾、毆打等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應當是故意,違反法定的行為義務的行為造成的身體損害或者手術不當造成的身體損害構成過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