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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發生前,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是否適用於侵權糾紛?

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是解決法律適用沖突規範。侵權行為法本身(即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是通過與合同法本身的比較而發展起來的,但與合同法本身相比,侵權行為法本身中當事人的自由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因為合同完全是基於當事人的意誌,侵權行為當然不會是當事人的意誌。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同壹經常居住地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約定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約定。所以,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當事人選擇的法律適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當然不是。在我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不存在當事人之間協議選擇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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