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能夠確定責任程度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