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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用先親後藏的宋朝原則?

到了唐代,“先親後藏”的制度在法律上趨於完善。論唐律?名例》卷六:“凡同居,若立功多於親族及祖父母、孫輩,若孫媳婦、夫兄、弟妻,有罪相隱,部、奴婢主隱,皆是草率。就是走漏消息就不坐了。它的小優點藏在下面,降為三等。”當然,這個原則僅限於不侵犯統治者的根基,所以也有例外:“謀反,謀反,謀反,這三件事是不能互相隱瞞的。"因此,沒有必要制定窩贓法. "“宋的刑事系統?《名例法》第六卷沿用了唐人的規定:“凡同居,若不止立功,則與祖孫有關,若為孫媳婦、夫兄、弟妻,則藏罪,以部、奴婢藏為主,皆屬草率。就算走漏消息,說出去,也不會坐下來。它的小成就隱藏在彼此之下,它被降為第三等。如果妳反抗以上,妳就不需要這個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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