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第二百七十九條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提出起訴意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和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