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傅康安將軍擊退廓爾喀入侵西藏後,清政府處理西藏善後事宜,訂立了治理西藏的若幹章程。次年,上述章程的部分內容被編入《新西藏章程》第二十九條,又稱《欽定西藏平反條例》第二十九條,並翻譯成藏文。章程對西藏的宗教、外交、軍事、行政、司法等作了詳細規定,是清朝治理西藏的重要依據。
章程第壹條規定,對活佛的認定實行金瓶抽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