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頒布的《大清律例匯編補充條例》,是由《大明律》和滿漢條例融合而成,康熙、雍正修訂。
(2)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頒布的《大清律》共分30條,包括例、官、戶、禮、軍、刑、工諸法,共430條,成文法1049條,是壹部法典,例並行。大清律體現了民族之間的不平等,加強了對思想文化領域的控制,制約了當時已經出現的資本主義萌芽。
清朝的法律在歷代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特點和現代社會的實際,制定了既體現儒家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適合清朝政治統治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