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在損失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不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遭受損失的。,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所致,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