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保密:雙方承認本協議的存在和內容,雙方就本協議的準備和履行交換的任何口頭或書面信息均被視為保密信息。未經另壹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相關保密信息,以下信息除外:
(a)該信息已經或將會進入公共領域(接收方未經授權披露的除外);
(b)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條例、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或法院或其他政府機構的命令進行披露的義務;或者
(c)公司應向其股東、投資者、法律顧問或財務顧問披露,但應受類似於本節規定的保密義務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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