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我國締結和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我國適用的國際投資法律有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適用於在我國履行的國際投資合同,包括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這是中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規範,必須適用。它排除了當事人對法律的選擇,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適用外國法律的條款,則該合同條款無效。(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國際投資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公約與中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或者公約的規定,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例如,中國加入了《關於解決國家與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在解決中國與其他締約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時,應遵循該公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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