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築”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因工程建設必須搭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臨時生活、生產設施。具體來說,那些結構簡單、臨時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必須限期拆除,臨時建築有規定的使用年限。
拆除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是,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按照其建築材料的價值和剩余期限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