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物權法的法律基礎是私有制,而我國憲法的法律基礎是公有制,所以物權法作為民法不可能不與公有制發生沖突。
物權法不可能不突破我國傳統社會主義憲法的法律繼承。所以嚴格來說,物權法和現行憲法是有法律沖突的。然而,作為社會發展的趨勢,私有財產權的建立和發展是不可避免的。
物權法如果受到舊時代憲政思想的制約,必然成為四不像法,根本無法與歐洲大陸法系民法接軌,與全球化、國際化的社會發展趨勢格格不入。
我認為作為民法大師,王黎明、楊立新、姜敏等深諳羅馬法、繼承中國大陸大陸法系的民法大師,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接受壹部基於社會主義公有制憲政思想的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