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壹)項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職權。
根據上述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布的命令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當然具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