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並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壹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並標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