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保行為的真實性: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
(二)確保行為的合法性:確保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沖突;
(3)使行為的成立、修改或終止更有證據。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2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