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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退休公職人員移民。現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華僑退休待遇生存證明《關於歸僑、僑眷因私事出境有關待遇的通知》20號(1992)規定,歸僑、僑眷退休和退休人員因私事出境沒有時間限制。出境1年以上的,從第13個月起,每年應向支付離休、退休、退職費的單位提供我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正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由公正機構出具的證明必須由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如果妳居住在尚未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必須有與中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的證明。憑上述證明,繳費單位將繼續發放各種退休、退職補貼和退休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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