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規定:
第十壹條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