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效力和特點
自判決書送達或者當事人收到的次日起,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限屆滿後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宣告後,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壹是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改變或取消。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二是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義務按照判決執行,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