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據壹般是指在上述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以外的非經營活動中收付款項時開具的憑證,如償還企業職工內部借款、收取各種存款等。以上收據均為依法開具的收據。實踐中不排除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非法開具的收據,但這些收據在法律效力上是無效的。
3.收據是收款人向付款人開具的,不包括在發票規定的專用“反向開具”中。發票在本質上具有典型的二重性。它既是合法的會計(記賬)憑證,又是合法的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