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十壹條: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實踐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實踐能力。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具有完全民事實踐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