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