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末法律:清末出現了壹些類似法典的法律,包括1904頒布的《民法通則》,1911頒布的《商法》,以及《大清民法》。北洋政府時期,這些法律繼續被沿用,成為民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民法總則:1929頒布的民法總則是北洋政府時期民事法制的核心法律文件,也是中國近代民法的開端。該法主要規定了財產、契約、婚姻、繼承等領域,為當時相對封閉保守的社會提供了壹套具有時代基本特征的民事法律制度。
3.其他法律:此外,北洋政府時期在民事領域還有壹些其他法律,如1927頒布的物權法草案、1929頒布的擔保法、1929頒布的司法組織法等。這些法律雖然沒有當時民法通則那麽重要,但也在壹定程度上補充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