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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民事法律關系問題

侵權包括壹般侵權和特殊侵權。壹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包括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如妳所問,不是八種特殊侵權的內容,而是壹般侵權。那麽,如果行為人沒有過錯,就不是侵權,而是沒有法律意義的事件。

那麽,問題是A是否有過錯。這裏需要考慮兩個詞,壹個是“不知道”,壹個是“不停勸酒”。1,“不知道”不是好酒量。屬於知而不知嗎?這個要結合說服的程度。如果妳想盡辦法勸人喝多了,那就沒人受得了。知不知道不重要,但要知道。那是過錯,那是侵權。這是主觀分析的。2.如上所述,也可以客觀判斷飲酒人是否有過錯。也就是說服的程度。勸酒在壹般飲酒文化可以接受的範圍內起到娛樂作用是正常的,不屬於侵權。如果是過度勸酒,即使對方已經爛醉如泥無法勸酒,那麽導致酒精中毒也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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