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正規券商可以進行強制平倉。1.在券商獲準開通的融資融券業務中,證券公司和投資者會有壹個強行平倉的約定。當滿足約定的條件時,經紀人可以強制平倉。如果認為券商強行平倉不符合約定條件,程序有問題等。,可以要求經紀公司賠償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要求賠償。2.如果禁止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雙方簽訂的融資協議是違法的,因此強制平倉協議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如因強行平倉發生糾紛,雙方應按照責任共擔的原則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條。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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