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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中人數的界定標準

玉門市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顯示,群體性事件的數量界定沒有統壹標準。不同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或者學者的研究可能會有不同的標準。例如:

1.群體性事件是指10人以上(含10人)違法違規,擾亂社會秩序,擾亂機關、單位正常辦公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聚集和群體性預防事件。

2.群體性事件的判斷標準是:壹是群眾性,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五人以上;二是升級為事件,群體聚集後采取集體行動,如請願、集會、靜坐、圍堵、沖擊相關機關或部門、暴力活動等。此外,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多人以走訪形式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因此,6人以上(含6人)的集體上訪屬於非法集體上訪。但這並不完全符合群體性事件的定義和數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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