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綜合平衡,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燃氣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