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壹)盜竊或者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二)移動或者損壞國界的界樁、界樁和其他邊界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海、領海標誌設施的;(三)影響國(邊)境走向的違法行為或者修建妨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