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汙染防治的權利。
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噪聲汙染。
第二
本法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噪聲汙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治措施而產生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