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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權和決定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立法權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解釋、修改或廢除普通法律,也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並監督其實施。決策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的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執行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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