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制定,最終達至由壹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