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領域,比如人身性質的關系,則采用民法的壹般原則,即不否認就是同意。
第二,拒絕追認,壹般要求是明確沈默當然不構成拒絕追認,只有在《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等法律的明確規定下才具有拒絕的效力。
第三,不否認就是不表達,只是用詞不同。畢竟《民法通則》的立法要比《合同法》早得多。
當然,不表示否定的範圍應該包括“表示肯定”(完全從語法和詞義的角度來看),但這種情況顯然不是立法需要調整的初衷,因此不需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