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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做的不是創造規律,而是發現規律。

我認為法律是發現的而不是創造的。比如兩個人發生矛盾,作為法官,妳不能說我制定法律,妳按照我說的去做判決,必然會導致法官說了算。這是主觀主義,是人治。真正的判決應該是懲惡揚善,讓加害者承擔責任,讓受害者得到賠償。這個原理其實就是社會本身就是自然規律,法律的制定只是對這個規律的書面認可。因此,我認為法律是被發現的,而不是被創造的。法律只是我們社會本身的法律。就像道,無形無色,卻主宰壹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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