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立案前可以進行偵查。對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壹條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後,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在10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據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