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作為執行的依據,裁定主要包括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調解協議確認裁定、拍賣擔保財產裁定等。2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3 .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4.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5.人民法院按照監督程序簽發的支付令。債務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照監督程序發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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