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這裏的“參照”是指參考和遵從。規則參照適用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參照適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規則,作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原則和精神的規則,有靈活處理的余地,可以不適用。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參照適用規則,不是想參照就參照,而是先審查規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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