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經法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
2.法院未依法向被告人送達開庭通知書,導致被告人無法出庭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確定開庭時間,按照法定送達方式向被告人送達開庭通知書,然後按照開庭時間重新開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