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在公告中寫明起訴或上訴狀的要點、被訴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審理上訴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傳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應當向受送達人本人送達;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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