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庭多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嚴格來說必須在傳票確定的時間到達,但壹般法官會酌情給5-20分鐘。被告人在開庭後30分鐘未到庭的,合議庭認為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缺席審判;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可能無法查清,可以延期審理。但是,在被告必須出庭的案件中,如果他缺席兩次,他可以被傳喚。必須出庭的被告壹般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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