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死亡,債務無法消除,需要償還。用自己留下的財產償還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死亡時,其生前所負債務以其遺產清償,清償範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遺產時,應當先繳納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由繼承人自願清償的,不在此限。根據有關規定,繼承人應當以所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