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壹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繼續訴訟,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有效。前款規定適用於其他組織參加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