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壹人實施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判決,共同執行。”這裏所說的“分別裁決”、“合並執行”,是指對行為人實施的不同種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依次進行處罰,然後合並執行,即兩次以上拘留的天數相加,兩次以上罰款的數額相加,同時對行為人給予兩次以上警告,兩次以上處罰合並執行。而且追加後拘留天數和罰款金額都沒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