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應當尊重留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動場所。學校內不準進行傳教活動、宗教集會和其他宗教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保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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