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992)第75條系統規定了證據排除事實。在此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01)(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九條規定: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壹)、(三)、(四)、(五)、(六)項,但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除外。同時,第八條和13條也規定了“雙方無爭議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