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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翻譯

原告、被告王健訴原告王的子女訴“1號”事件。法律適用,裁判官,劉維,簡易,公開,審判。

原告王紅紅,私人被告1995年4月,法官辦公室通過了離婚仲裁。

被告人張健、耿庚、魚雨、李陽、李陽、李陽、李陽、李陽、李陽、李陽、李陽、李陽。

審理原告對原告的訴狀。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簡易審判的若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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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用300元,由原告承擔。

雙方已達成協議,就內容達成壹致,仲裁,達成協議,雙方\

上述協議、法律、法規及法庭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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