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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刁難,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有爭議。

1.用人單位以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妳經濟補償金。從入職開始,支付本人工資的1個月作為經濟補償,半年計算為1年;

2.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適合該崗位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妳有壹些公司給妳的獎狀和獲獎證據,可以提交。如果沒有,也沒關系。

3.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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