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崗位職責範圍或者勞動者的崗位職責是如何規定的,如果工作只能在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之外處理,如果勞動者的工作不足以完成,勞動者有權拒絕領導的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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