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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有矛盾,為什麽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最終解釋?

從法律上講,我國制定法律的機關是全國人大,最高法和最高檢察院有權對相關法律進行解釋,其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當兩者出臺的司法解釋發生沖突時,由他們與上級機關作出最終解釋是最合理的,而最高法、最高檢的上級機關是全國人大,全國人大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只有壹次。為了提高效率,由整個人來做最後的解釋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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