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認可的當地基層組織或中介機構應按照現有風俗習慣,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召集雙方協商解決爭議,盡力促成雙方和解;
2.宣傳國家和地方關於相鄰用水和排水的具體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89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290條
物業所有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