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上采取“寬嚴相濟”的原則,即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原則上按照舊法辦理,但新法對該行為處罰較輕的,按照新法辦理。
2.民法方面,“從新起”原則是指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照新法處理。
3.司法解釋: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分類的司法解釋,都是以被解釋的法律效力為基礎的,即其效力的持續時間完全由被解釋的法律決定。
4.不同法律對同壹問題有不同規定的,變更部分法律,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但是,如果新法是普通法與作為特別法的舊法之間的沖突,壹般應由主管當局決定適用哪壹部法律。